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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立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時間:2020-05-17 14:32:37點擊數: 來源: 懷化人大
關于征求立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確保法規草案起草質量,提高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質量和效率,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近期對《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開展起草質量評估?,F將條例草案予以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時間截止2020年5月22日。相關意見、建議可以寄送至懷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者傳真至0745-2222911,也可以發郵件至xyz3326912@163.com。

 

懷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5月15日

 


附:《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礦山開采、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生產、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園林綠化施工、垃圾收運和處理等活動以及裸露土地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責任約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制止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防治工作。

經開區、高新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填埋場、消納場和工業企業及物料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開發邊界外房屋建筑、鐵路公路建設、土石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開發邊界內房屋建筑、鐵路建設、土石方、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工程,以及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道路、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垃圾收運和處理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海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公路、港口、碼頭、車站等交通建設工程,公路管養施工,物料道路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舉報投訴】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投訴、舉報制度,設置投訴、舉報平臺和違法行為曝光平臺,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等受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七條【建設單位防治要求】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顚S?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將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為招標評審內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

第八條【監理單位防治要求】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施工單位防治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費用??顚S弥贫?。

第十條【施工一般要求】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一般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圍擋或者圍墻;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內部主要道路、加工區和物料堆放場地應當硬化并鋪以噴淋灑水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建設沖洗平臺,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四)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密目防塵網;

(五)施工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環節實行濕法作業;

(六)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七)規模以上或者施工工期較長的項目應當安裝揚塵污染在線視頻監控設備。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裝飾裝修、拆除施工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材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三)機械作業時應當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施工單位應采取完全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

第十二條【市政設施施工要求】 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掃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對機動車輛通行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路面嚴重破損的,道路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三條【綠化施工要求】 實施綠化作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灑水防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緣石五厘米以上;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四條【保潔作業要求】 實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并對道路沖洗后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及時清理;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三)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洗車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運輸作業要求】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泥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采用全密閉化車輛運輸,保證車廂密閉完整、不留縫隙,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按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并在規定場所傾倒。

第十六條【礦山、石材加工作業要求】 礦山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分區作業,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

(二)礦山運輸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及時清掃、灑水,做到無明顯積塵;

(三)廢石、廢渣、泥土等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圍擋、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

(四)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五)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從事石材加工等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混凝土生產作業要求】 商品混凝土生產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倉上料口應當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發揮收塵作用;

(四)混凝土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化,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保證車輛輪胎干凈;

(五)罐車筒體定期沖洗,保持車體整潔。

第十八條【物料堆放要求】 工業物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物料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放,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場坪、路面,場區和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沖洗等作業方式,保持整潔;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嚴密圍擋,并灑水、覆蓋防塵網;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噴淋、灑水;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吸塵、噴淋;

(五)廢棄物料應當及時處置,臨時堆放的,應當設置圍擋或者覆蓋;

(六)長期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大型堆放場所,應當濕法噴淋、覆蓋防塵網、噴灑抑塵劑、復墾綠化。

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設置圍擋或者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裸露土地防治要求】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土地,暫時不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條【應急要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并采取增加灑水頻次等應急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測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信息,加強科技化、信息化監管能力建設,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強揚塵污染監督,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科學設置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以及篡改、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二十二條【檢查監督】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

第二十三條【信用監督】對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履行揚塵污染監理責任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罰職權】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根據監管職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職權】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未落實礦山作業、石材加工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罰職能】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落實堆放物料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根據監管職責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管理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罰職能】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泥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根據監管職能由交通運輸管理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九【監督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按討論要求,與省大氣污染防治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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